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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类卡丁车通用技术条件

普及(娱乐)类卡丁车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及(娱乐)类卡丁车(以下简称卡丁车)整车及其部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卡丁车和进口卡丁车的鉴定检验、交收检验和仲裁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19196  卡丁车分类与注册
    GB 19197  卡丁车场建设规范
    HG/T 2177  轮胎外观质量
    JB 3677  汽车用螺纹紧固件拧紧扭矩规范
    JB/T 5943  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卡丁车的设计、制造、维修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应存在对车手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缺陷。卡丁车只有处于安全状态才允许使用。
3.2使用条件
卡丁车要在符合GB 19197要求的场地上使用。
3.3卡丁车的构造
    卡丁车由车架(含车身、座椅等附件)、车轮和发动机三部分组成。室内卡丁车结构简图见图1;室外普及型卡丁车的结构与竞赛类卡丁车一致。
3.4  使用性能
3.4.1  高度
    卡丁车最高点距地面不大于650 mm(不含头枕和防滚架)。
3.4.2  总长度
    总长不大于2 100 mm(不包括导流罩)。
3.4.3  宽度
    总宽度不大于1 400 mm(不含侧保险杠)。
3.4.4  轴距
    1 010 mm~l 270 mm。
3.4.5  轮距
不小于轴距的三分之二。
3.4.6   最小整备质量
    应符合GB 19196的要求。
 
                               图1  室内卡丁车结构简图
3.4.7  制动距离
在路面附着系数大于0.7的标准路面上,速度为30 km/h的制动距离小于7.5m。
3.4.8  起动性
    电启动式卡丁车,起动时间不大于5 s.反冲式启动的卡丁车,起动次数不多于三次。
3.5   乘员保护
3.5.1  室内卡丁车乘员保护
    在室内卡丁车内安放一个混合Ⅲ型或混合Ⅱ型第五十百分位男性假人,当此车以35 km/h的速度与固定壁障正面碰撞后,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假人头部伤害指数(HIC)不大于1 000;
    b)  作用时间超过3 ms时,假人胸部质心处的合成加速度应不大于60g,挤压变形量不大于75 mm;
    c)  大腿骨压力不大于10 kN;
    d)  假人能够完好取出;
e)  碰撞过程中燃油系统不允许泄漏,碰撞后泄漏量小于30 g/min;
    f)  安全带完好,安全带锁扣能正常开启;
    g)  车架不允许出现断裂,驾驶仓不应有刚性部件的侵入;
    h)  座椅和座椅固定点完好。
3.5.2   室外普及型卡丁车乘员保护
    室外普及型卡丁车以35 km/h的速度与固定壁障正面碰撞(或进行与碰撞试验等效的摆锤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  驾驶仓位不许发生明显变形;
    b)  不得影响混合Ⅱ型男性假人的顺畅出入;
c)  车架不应出现造成乘员伤害风险的断裂。
3.6  噪声
    卡丁车的最大噪声值不应超过75 dB。卡丁车场所在地对噪声指标另有要求的,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7   车架
3.7.1  主车架材料应采用碳素结构钢或合金结构钢。
3.7.2  车架主管直径不小于30 mm,壁厚不小于2 mm(或等效型材)。
3.7.3  车架材质要满足使用要求,车架材料抗拉强度不应小于350 MPa。
3.7.4  模拟车架使用状态,疲劳寿命不小于10×106次,疲劳寿命实验之后的车架不应发生裂纹或永久性变形。
3.7.5   车架与车轴之间不允许采用弹性或铰链式悬挂。
3.7.6   卡丁车焊缝质量要符合JB/T 5943的规定。
3.7.7   后轴材料中不允许存在夹渣、裂纹、气孔。
3.7.8   后轴直径不小于30 mm,管壁厚不小于4.9 mm。装于后轴的轴承不应多于三套。
3.7.9   磨损的、损坏的零部件不允许修理后再用,更换下来的材料不允许再次使用。
3.7.10  零部件紧固力矩应符合JB 3677的规定。车架上的零部件无错装、漏装,固定牢固。
3.7.11  任何零部件不要突出后保险杠之外。除制动盘和链轮之外,其余零部件不要低于车架底板。
3.7.12  底板边缘不应存在对乘员产生伤害的隐患。在底板上打孔时,孔的直径不应大于10 mm,相邻孔的孔边距不小于四倍孔径。底板不允许超出前保险杠。
3.8发动机
3.8.1  应使用与卡丁车工作状况相适应的发动机。发动机配置要符合GB 19196的要求。
3.8.2  二冲程发动机要安装排气消音器。排气装置要位于乘员身后,其高度不应超过450 mm,在行进方向的右部成一定角度朝向地面。排气装置不要有锋利的边缘。
3.8.3  电气系统布线合理,各接点连接可靠,并有绝缘措施。
3.9  制动系
3.9.1  制动装置至少能同时作用于两个后轮上。应采用散热良好的蝶盘式制动装置。
3.9.2  制动控制装置,如采用钢索操纵的形式,制动钢索直径不小于1.8 mm。踏板与制动器之间应有备用钢索,当正常制动钢索失效时制动装置仍能正常工作。
3.9.3  制动踏板及作用于制动器的所有部件,要用金属材料制作。
3.9.4  制动器要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不允许失效。
3.9.5  制动踏板应有回位弹簧。制动踏板不应伸出前保险杠。
3.10  转向系
3.10.1  转向系统部件要用自锁螺母或粘附螺栓式的紧固件固定。
3.10.2应由环形方向盘控制方向。方向盘转动灵活,转动过程不得有阻滞现象。转向机构的轴承要用全金属制作。转向传动比为1:1。
3.10.3  方向盘的最高点与车架底部上平面的垂直距离为(525 )mm。方向盘的转向柱为直径不小于20 mm、壁厚不小于2 mm的金属材料管。
3.10.4  如使用金属方向盘,其轮圈部分要用橡胶等弹性材料包覆。
3.10.5  不允许使用钢索拉线式或链式柔性转向机构。
3.11   行驶系
3.11.1  前轮胎最大直径为280 mm,后轮胎最大直径为300mm。前轮胎最大宽度为135 mm,后轮胎最大宽度为215 mm。
3.11.2  所用轮辋均为ø126mm(5 in)。轮辋外缘直径不小于136.2 mm,轮辋与轮胎贴合处的直径为(126±1.2)mm.轮辋与轮胎贴合宽度不小于lOmm,轮辋骨架与轮胎贴合面过渡半径不小于8 mm。
3.11.3  前轮应安装轴承座,其宽度不少于10 mm。
3.11.4  后轮外缘加固螺栓不应小于三根,其紧固力为1.8 Nm~2.3 Nm。
3.11.5  为使轮胎与轮辋紧密连接在一起,在轮胎与轮辋装配好之后应向轮胎充气400 kPa(4 ba).再放至规定工作压力。
3.11.6   轮胎抗爆裂压力(液体)不小于800 kPa(8 ba)。
3.11.7   不允许干地轮胎与湿地轮胎混用,不允许软胎和硬胎混用,左右轮胎不允许不同品牌的轮胎混用。
3.11.8   不允许对轮胎加湿或冷却,不允许使用化学品处理轮胎.
3.11.9   轮胎外观质量应符合HG/T Z177有关条款的规定。
3.11.10  后轮固定螺栓抗拉强度不小于800MPa。
3.12  传动系
    应是后轮传动。不允许使用差速器、不允许使用链式润滑装置。
3.13  燃油系
3.13.1  卡丁车油箱之外的部位都不允许作油箱用。
3.13.2  独立油箱容量不小于8L。油箱要在标准大气压下向发动机供油。其出口直径不大于5 mm。推荐使用快速装卸的油箱。
3.13.3  油箱和油管要固定牢固,油箱不允许漏油,如使用塑胶油箱,塑胶油箱应用难燃材料制作,并经防静电处理。
3.13.4 油管应有适当的保护。油箱安装在车架侧面时,要加装保险杠。保险杠直径不小于15 mm,保险杠壁厚不小于1.5 mm。
3.13.5  油门踏板应有回位弹簧和限位螺钉。油门踏板和化油器以铰链形式连接。油门踏板不应伸出前保险杠。
3.14  非金属材料
3.14.1  座椅、导流罩、前挡板、侧边箱要用非金属材料制作。
3.14.2  非金属材料不允许使用碳素纤维和聚芳酰胺(卡维拉尔)纤维制品。使用玻璃纤维应是无光泽纺织式的。使用塑料应是不易撞碎的。
3.14.3  非金属表面不得存在飞边、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的变形。
3.15  座椅
3.15.1  室内卡丁车要安装头枕。允许使用软座椅。
3.15.2  座椅靠背与水平面的锐角不大于62°。座椅座面垂直投影长度为300 mm士5 mm,座椅座面与水平面夹角为8~28°。座椅靠背垂直投影长度不小于465mm(不含头枕)。采用软座椅时,该距离的增加值不大于座椅底面到座面的距离。
3.15.3  硬质座椅座面应为凹形。
3.15.4  方向盘下端点至座椅靠背的水平距离不小于480 mm。
3.15.5  座椅最低点不应低于车架下平面。座椅要固定牢固。
3.16   车身
3.】6.1 导流罩
3.16.1.1导流罩应安装在前保险杠底部、车架前侧,通过两个安装点将导流罩安装在前保险杠上,不准使用加强部件。导流罩应使用快速安装法安装,并且不应妨碍油门和制动踏板的正常运动。
3.16.1.2导流罩前端距前轮轴中心的距离不大于600mm。 
3.16.1.3导流罩以车架中心线为轴左右对称,导流罩内平面到脚踏板初始位置的距离不小
于150 mm。
3.16.1.4   导流罩宽度为860 mm土43 mm。
3.16.2  前挡板
    前挡板上端与方向盘下平面的距离不小于50 mm。前挡板宽度为250 mm士12.5 mm。
3.16.3  侧边箱
3.16.3.1  侧边箱安装位置适当,不应影响乘员的正常操作。
3.16.3.2  侧边箱表面应光滑完整,除固定需要打的孔外,边箱板上不得有其他孔洞。侧边箱边棱的曲线半径为5 mm~20 mm。
3.16.3.3   侧边箱前端宽度为120 mm士6.5mm,侧边箱后端宽度为180 mm士9 mm。
3.16.3.4   侧边箱下平面距地面不小于25 mm、不大于40 mm。侧边箱和后轮胎之间的间隙为40 mm±20 mm。
3.16.3.5   侧边箱不应超过前轮与后轮顶部形成的水平面。侧边箱向外超出车轮外侧垂直平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0 mm。侧边箱部分向内超出车轮外侧垂直平面的最大距离为40 mm。
3.17  安全防护装置
3.17.1  安全带
3.17,1.1  室内普及型卡丁车要安装五点全背式安全带。安全带宽度应不小于46 mm。
3.17.1.2  将混合Ⅱ型男性假人安放在室内卡丁车内,系好安全带,此时腰带与水平方向约为45°;腰带应绕经大腿根部和骨盆上骼棘点;肩部锁骨处两肩带内缘距离不要大于156 mm。
3.17.1.3  安全带的腰带抗拉强度不应小于26.7 kN;伸长率不大于20%;肩带抗拉强度不小于17.7 kN,伸长率不得大于40%。
3.17.1.4   沿平行于卡丁车纵向中心面并与水平线成10°±5°的方向。施加载荷13 500 N士200 N,持续时间0.2s,安全带不应从固定点处脱落。
3.17.2  防滚架
制作防滚架钢管的直径不小于30 mm,钢管壁厚不小于2 mm。防滚架与方向盘上沿连线所构成的平面距安放于卡丁车座椅上的混Ⅱ型男性假人头顶的距离不小于30 mm。
3.17.3  保险杠
3.17.3.1  保险杠要用碳素结构钢或合金结构钢制作。
3.17.3.2  室内卡丁车要安装封闭式保险杠,保险杠为管材或板材制成。管材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 mm,板材厚度不小于6 mm。管材保险杠应为双层结构,管材保险杠自身高度不小于90 mm;板材保险杠自身高度不小于60 mm。
3.17.3.3  室内卡丁车保险杠对接处应采用圆钢插接件、螺栓固定方式连接。插接件总长度不小于80 mm,且中部有不小于3 mm宽的凸环,以确保左右对称。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8 mm。对于板材,应由与保险杠板材同等厚度、高度,长度不小于100 mm的两块钢板夹住、螺栓固定方式连接,一个对接处固定螺栓不少于四根,螺栓直径不小于6 mm。
3.17.3.4  保险杠与主车架连接处要装有缓冲橡胶垫。车的前后方向的橡胶垫厚度不小于55 mm。
3.17.3.5  在室内卡丁车前、后保险杠外侧,应装有D型空心防撞橡胶垫,其高度不小于60 mm.厚度不小于50 mm。
3.17.3.6  保险杠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00 mm。室外普及型卡丁车前保险杠不应超过前后轮辋外缘最高点的连线。侧保险杠距地面高度不应超过后轴的高度。
3.17.3.7  室外普及型卡丁车后保险杠的上端横杠直径不得小于19 mm;后保险杠下端部分、前保险杠、侧保险杠直径都不小于15 mm,保险杠壁厚应不小于2mm(或等效型材)。
3.17.3.8  室外普及型卡丁车后保险杠上端横杠的底部高于前保险杠顶端至少15 mm。后保
险杠为上端向后倾斜结构,垂直于卡丁车行进方向。后保险杠后端比前保险杠前端应至少长60 mm。
3.17.4   保护装置能有效地覆盖后车轴、发动机链条和链条传动部分。
3.18  标识
3.18.1  每辆卡丁车都应有标识,标识牌应固定于车架后横梁的明显部位。
3.18.2  卡丁车标识牌的内容包括:卡丁车级别(如PC/O级卡丁车)、发动机型号和功率、车架编号、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厂名、厂址。
3.18.3卡丁车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标注在卡丁车的明显部位,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4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卡丁车检验分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鉴定检验用来全面评价卡丁车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检验是用以评定卡丁车是否达到了鉴定检验中确认的质量水平。
4.2 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取最小样本数为2,最小检查批应不小于最小样本数的5倍。在卡丁车使用单位抽样,检查批数量不限。监督检验抽样时,抽样地点不限,检查批数量不限。卡丁车样品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样。
4.3  鉴定检验
4.3.1  需要鉴定检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鉴定检验:
    a)  该规格卡丁车投入市场前要进行鉴定检验;
    b)  为了获得市场准入和产品安全认证时;
    c)  该型号卡丁车进行注册时;
    d)  该型号卡丁车使用中,使乘员致伤致残,原因不明时;
    e)  车架材质检验结果与鉴定检验的检验结果不一致时;
    f)  用户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g)  生产条件、工艺、材料、主要零部件有较大改变时,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3.2  鉴定检验项目
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内容均为鉴定检验项目。
4.3.3判定规则
4.3.3.1  A类不合格的平均样本量及检验批判定数
    a)  乘员保护;
    b)  保护装置;
    c)  车架材料抗拉强度;
    d)  后轮固定螺栓抗拉强度;
    e)  轮胎抗爆裂压力;
    f)  车架疲劳寿命;
    g)  后轴材质;
    h)  安全带;
    i)  防滚架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规定构成致命缺陷.按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5,特殊检查水平S-l。检验批抽取样本大小及检验批判定数见表1。
表1  致命缺陷项目抽取样本大小及检验批判定数
    批量,N1     样本大小,n1     合格判定数, Acl     不合格判定散,Re1
    2~50     2     0     1
    51—150     3     O     1
    151—280     3     O     l
    281—500     3     O     1
    501—10 000     5     0     1
4.3.3.2 B类不合格的平均样本量及检验批判定数
    a)  使用性能;
    b)  噪声;
    c)  焊缝质量;
    d)  制动系;
    e)  转向系;
 f)  座椅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规定构成重缺陷。按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合格质量水平(AQL)为2.5,一般检查水平为l。检验批抽取样本大小及检验批判定数见表2。
                表2重缺陷项目抽取样本大小及检验批判定数
    批量, N2     样本大小,n2     合格判定数, Ac2     不合格判定数,Re2
    2~15     2     0     1
    16~25     3     O     1
    26—90     5     0     1
    91~150     8      0     1
    151—280     13     1     2
    281—500     20     1     2
 
4.3.3.3 C类不合格的平均样本量及检验批判定数
   技术要求中除4.3.3.1条和4.3.3.2条确定项目以外的部分,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为轻缺陷。按GB/T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一般检查水平Ⅱ。检验批抽取样本
大小及检验批判定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轻缺陷项目抽取样本大小及检验批判定数
    批量,N3     样本大小,n3     合格判定数,Ac3     不合格判定数,Re3
    2~8     2     O     l
    9~l5     3     O     1
    16—25     5     l     2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4.3.3.4  检验批的判定
    样本的A类、B类、C类不合格数全都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Ac,判定该检验批合格,样本中有一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Re,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4.3.3.5  检验批的处置
    对不合格检验批应逐辆检查,不合格卡丁车返修合格后方可出厂,方可使用。不合格的卡丁车不准出厂、不准销售。
4.4  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  适用于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情况
    每辆卡丁车都要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
4.4.2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中除4.3.3.1条确定的致命缺陷项目外,其余均为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卡丁车质量年检项目包括质量一致性检验全部项目、保护装置和后轴材质检验。
4.4.3判定规则
    按4.3.3.2、4.3.3.3、4.3,3.4、4.3.3.5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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